2017年3月,该车业公司作出《作业服收购和管理办法》规则,并向职工做了公示。职工在周一至周四上班时刻有必要着作业服上班,周五为便装,但到正式场合参加会议等严重活动仍需着作业服上班。该公司在结算薪酬时,以其作业未满两年为由,依照《作业服收购和管理办法》规则,扣减服装费3400元。赵某对此不服,遂向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恳求判决,恳求判定该公司返还服装费3400元。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原劳作部《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十五条规则“企业不得克扣劳作者薪酬。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代扣劳作者薪酬:(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作者个人担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定、判决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生活费;(四)法令、法规规则能够从劳作者薪酬中扣除的别的的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为建立杰出企业形象,为职工供给作业服,并规则了一致着装时刻。作业服应属劳作者供给劳作的必要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当。该公司对“职作业业未满两年,离任或被解雇,按份额承当对应服装费用”的规则,违背了《劳作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禁止性规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因而,该公司在赵某薪酬中扣减服装费没有法令依据,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定该公司向恳求人赵某交还服装费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