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逐步提升执法队伍整体形象,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打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所属执法人员(含镇街、管区、功能区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依规定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第三条在上班时间,执法人员通常着执勤服;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时着常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辞职、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情况时制服按相关规定上交。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尤其是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要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非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着便装。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
(一)制服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衬衣扎于裤内,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与执法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首饰等。
(二)夏短袖制服及长袖制服,大多数都用在日常办公及外勤,下摆扎入裤内,内穿单色背心且不得高于第一个衣扣。
(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及冬茄克式执勤服,大多数都用在日常办公及外勤。穿着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时内穿制式衬衣系领带;穿着冬茄克式执勤服时,内衣领不得外露且颜色与执勤服颜色保持一致。
(四)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与制服配套的帽徽、肩章、胸徽、号牌、领花等标志标识必须佩戴齐全,标志标识不得混戴,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系配发内腰带。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保持制式服装整洁,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除工作需要或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执法人员不得纹身、染彩发,执法时不得赤脚或者赤脚穿鞋、穿拖鞋;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
(七)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公务需要外不得进入酒店、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票据和《行政执法证》。
(九)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要仪表端庄、举止规范、精神饱满,执外勤时人员服装必须统一;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十)重大活动执法保障,或需设置固定岗、形象岗执法保障,执法人员需统一穿着反光背心。
(十一)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徽、号牌、领花等,不得变卖、赠送、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他人。
(一)带帽时帽檐与眉同高,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八条除执行任务需要外,统一换装时间由局办公室根据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纠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管区、功能区)中队协理人员着装参照此规定执行。